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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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浩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705元【计算方法为分段计算:以1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6683元;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LPR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为2769元;2022年1月20日开始按LPR利率4倍(年利率14.8%)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为1253元;后续按法定LPR利率的4倍持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39号

宁夏鑫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琴琴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苏琴琴与被告宁夏鑫蓝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21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昊祥顺餐饮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龙兴调料店诉你店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调料款12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7元(以12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2年3月26日至2023年1月5日,剩余利息损失按照上述标准主张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130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店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店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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