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556号
宋万文、李维鹤、顾维怀: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万文、李维鹤、顾维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顾维怀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23年2月9日所欠利息36216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共计116216元及借款本息还清产生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宋万文、李维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866号
张涛、张全智、丁成发、王瑞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张全智、丁成发、王瑞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张涛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083.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王瑞琦、丁成发、张全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8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40号
李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44999.49元,利息14013.83元,费用9268.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此后利息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合计68281.57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36号
丁淑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丁淑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35995.55元,利息12452.91元,费用8641.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此后利息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合计57090.4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王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金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