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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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瑞星源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盛业永安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银川盛业永安劳务有限公司退还款项5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民事第八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陶亚军与被告马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85000元,逾期利息379元(逾期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12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5日,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853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陶亚军与被告马小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22年8月7日签订的《房屋及平米出售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2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4民初10851号

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赵锋与被告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承包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宁0104民初10851民事判决,因被告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3月30日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宁0104民初10851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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