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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572号

宁夏腾隆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窦天平:

本院受理原告霍发栋诉被告宁夏腾隆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窦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90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及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及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宏:

原告盖洪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82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朱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盖洪新借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该15000元借款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776号

吴昊: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3990.87元、利息5584.89元,费用4361.08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33936.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127号

文星: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9988.77元、利息9643.62元,费用4588.7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44221.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772号

李波: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5953.67元、利息3278.93元,费用17380.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266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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