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621号
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学华、梁秀芬、侯梁勇、侯宇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621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73707.73元,支付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间的利息50019.23元,并按年利率15%向原告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973707.73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学华、梁秀芬、侯梁勇、侯宇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945号
李萍、赵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俊雄与被告被告李志宏、李萍、赵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李志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银川市兴庆区清湖苑38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房屋过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201号
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新海:
原告沈建华与被告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李新海、李振巍、武秀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建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李振巍、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00万元及违约金45000元、利息386250元(利息按照150万元,日0.05%,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2022年11月23日利息计386250元,下剩利息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李振巍、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9万元;3.被告李新海、武秀萍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少飞:
本院受理原告郑金火与被告韩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88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家文:
本院受理原告丁振坤与被告韩家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