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
本院受理原告贾恒诉被告韩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郑玉宁:
本院受理原告赵辉与被告郑玉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6106号
潘振保、王海军、许永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潘振保与王海军、许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徐彩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法院依法中止对银川市金凤区丰祥家园61号住宅楼2单元201室房屋的查封”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在审监庭814室领取执行异议裁定书(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869号
宋琴叶、丁成发、陆有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琴叶、杨天文、丁成发、陆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宋琴叶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9963.83元(利息暂计算止2023年1月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杨天文、丁成发、陆有峰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8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093号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38596.12元,利息9191.4元,费用10886.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后1月15日止,此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合计58673.9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0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