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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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魏琦英:

本院受理原告朱喜宁与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魏琦英、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477号

范月霞、朱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月霞、朱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范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4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4000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朱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8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8000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范月霞、朱岩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4执恢242号

杜丽静:

申请执行人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丽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6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杜丽静名下车牌号为宁A88S78号车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执恢24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洁监督卡,并通知你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6月2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车产进行公开拍卖。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丁永德:

本院受理韩连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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