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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559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青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青退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60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自怀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自怀退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40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明柱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明柱退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刘健、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元树宏与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刘健、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元树宏请求:1.请求人民依法判令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77408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55160元,以上暂共计2329242元,并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刘健与被告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市县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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