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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执异128号

吴世棋、蔺少勇、张凯、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申请追加吴世棋、蔺少勇、张凯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2023)宁01执异128号执行异议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102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5号)召开听证会,逾期则依法缺席审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乐、曹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宁、王燕花、张乐、曹敏、张德、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宁、王燕花于2021年5月1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张建宁、王燕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00元,利息12155.29元(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并按逾期年利率16.2%支付原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69900元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张乐、曹敏、张德、张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乐、曹敏、张德、张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张建宁、王燕花追偿。案件受理费1851元、公告费480元、保全费841元,共计3172元,由被告张建宁、王燕花、张乐、曹敏、张德、张微连带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卢艳:

本院受理原告林晓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76号

王宏、曹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万灵偿还借款5万元;2.被告曹建文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王万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3900元,由原告王万灵负担2280元,由被告王宏、曹建文负担162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峰:

本院受理杨华鹏与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13000元,并支付该13000元自2023年4月4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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