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占明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宇宙: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旭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宇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马旭军贷款12600元。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李宇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3566号
王福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桂魁与被告王福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柔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406号
马德珠:
本院受理原告石学辉诉被告马德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货款7100元整。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执恢857号
宁夏宁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利龙、祁月兰、韩秀珍、宁夏百欣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宁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陈利龙、祁月兰、韩秀珍、宁夏百欣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宁乐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于2023年5月30日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沈彦明、宁夏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飞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211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