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宁01破申2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银川夏林水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以银川夏林水产有限公司与宁夏夏林农牧业有限公司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并且存在业务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场地、财务等方面高度混同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两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举行了合并破产重整的听证会。
经查,两家公司已严重丧失了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的独立性,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资产权属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整合两家公司优质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裁定宁夏夏林农牧业有限公司、银川夏林水产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申请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