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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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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燕霞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308号),已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2】308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裁字【2022】308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工资壹万柒仟捌佰零伍元(17805)整;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 保险,双方按各自比例承担,申请人把应承担的部分主动缴至被申请人单位,由被申请人统一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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