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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宁0381民初2251号

周光宁(身份证号:642102196204050031):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光宁、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秦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81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78元,退还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公告费600元,由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于月雷:

本院受理原告蒋华文与被告于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蒋华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7128.78元,本息共计57128.78元,并支付以51560.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22年12月3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蒋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蒋华文负担981元,被告于月雷负担13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月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纳娟、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汪玲芝与被告纳娟、李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纳娟、李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玲芝支付代偿款3379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纳娟、李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邓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万栋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万栋支付尚欠劳务费12900元、资金占用利息1541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并以实际欠付劳务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0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万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亮:

本院受理(2023)宁0121民初244号原告韩飞与被告宁夏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朝钦、杨亮、马跃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飞土方款63400元及违约金1361.87元(违约金按年利率3.7%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二、驳回原告韩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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