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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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彦庆:

本院受理原告范磊与被告杨彦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宋宝利: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229号

柴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闫青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材料款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杨旭军:

本院受理(2023)宁0121民初1571号原告宁夏华晨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旭军、第三人张彦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提供面额为64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异164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肖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2023)宁01执异164号执行异议案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302法庭(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召开听证会,逾期则依法缺席审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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