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5231号
郭向辉、杨术兰、杨玉刚、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向辉、杨术兰、杨玉刚、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向辉、杨术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元,支付利息6978.12元,本息共计34978.12元;并以借款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2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二、被告杨玉刚、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玉刚、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向辉、杨术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向辉、杨术兰、杨玉刚、纪晓庆、杨玉波、杨玉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064号
高敬东、白殷姗、汪献忠、李会娟、汪波、任姣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敬东、白殷姗、汪献忠、李会娟、汪波、任姣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敬东、白殷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2073.69元,本息共计92073.69元;2023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11%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汪献忠、李会娟、汪波、任姣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503号
赵剑: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百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子沛、原审被告赵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424民初1812号
袁双锁:
原告宁夏百佳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双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2)宁042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宁夏百佳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宁夏百佳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