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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立明:

本院受理原告胡秀珍、王瑞鑫与被告王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代偿款4513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国强、李会玲、蒋升、苗仲君、蒋金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强、李会玲、蒋升、苗仲君、蒋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蒋升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21日利息56777.47元,本息共计356777.47元,2022年3月21日以后利息随本金清偿;2.依法判令由被告张国强、李会玲、苗仲君、蒋金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1602号

刘占君、宁夏世博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牛佳:

本院受理原告孙继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牛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孙继峰人民币3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牛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陈炎坤: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万永胜与被执行人陈炎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王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下午14:30分在814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渊:

本院受理原告李采付、马耀青、于秀丽诉被告马渊、李江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马渊与李江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采付赔偿4085.53元,向马耀青赔偿2529.53元,向于秀丽赔偿12767.60元;二、马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采付赔偿16842元;三、驳回李采付、马耀青、于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50元、150元、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共850元,由马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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