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彦明: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威与被告宁夏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报酬53600元;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徐志强、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清水学生餐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兴全与被告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清水学生餐厅)、徐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365元;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833元(利息以货款36365元为基数,暂自2021年 6月 1日起至2022年 9月2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85%计算,36365元×3.85%.÷365×478天=1833元)利息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总计金额38198元。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冶子秀: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冶子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冶子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809.95元、利息61.14元,合计1871.09;以1809.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冶子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浩:
本院受理原告袁哲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内支付原告袁哲燕房屋租金47500元; 二、驳回原告袁哲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原告袁哲燕负担1088元,被告张浩负担10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高秀和:
本院受理原告符淑霞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秀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符淑霞装修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秀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