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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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尹建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朱世全与被告何宗勇、尹建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世全工程款141700元;以141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尹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世全1000元;三、驳回原告朱世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15元,由被告何宗勇负担3700元,被告尹建明负担1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尹建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23号

蒋英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英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蒋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6870.5元、逾期利息2233元,并以欠付租金7373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及以欠付租金14313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二、确认车辆型号为XSQ9400CCY,车架号为LA99FRC35K0NFS052的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6元,退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185元,应收取6271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985元,被告蒋英杰负担42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蒋英杰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31号

徐韶辉、宁夏嘉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韶辉、宁夏嘉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徐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6323.6元、逾期利息6201元,并以欠付租金21632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徐韶辉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宁夏嘉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宁CF0905号车辆(车架号为L584C4N95KD007375、发动机号为13N3Q3K3070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6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936元,被告徐韶辉负担44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韶辉、宁夏嘉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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