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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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03民初870号

顾小白、张全智、丁成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白、张全智、丁成发、白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顾小白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555.48元(利息暂计算止2023年1月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白学喜、丁成发、张全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8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中澳伟辉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宝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慧与被告宁夏中澳伟辉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宝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6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中澳伟辉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慧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8317.8元(利息算至2020年5月5日),共计58317.8元;2020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原告郭慧负担1192元,由被告宁夏中澳伟辉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4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宁夏中澳伟辉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50号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罗东宁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0603元(以房款总额22110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请求判至实际交房之日);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1号

赵贝贝:

本院受理原告潘东格与被告赵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潘东格借款5000元及利息41.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贝贝负担。被告赵贝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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