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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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传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与被告熊传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丽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丽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何涛:

本院受理原告黄银风与被告何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黄银风与被告何涛于2022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银风购房定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杜刚、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唐旭升与被告杜刚、陈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刚、陈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唐旭升将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宁C67222所有权自被告杜刚名下转移登记至原告唐旭升名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刚、陈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93号

王耀微:

本院受理原告花永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耀微支付原告花永峰购车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6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耀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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