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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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彧、何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彧、何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彧、何秀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夏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代偿借款106401.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106401.38元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彧、何秀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晓琴: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502.43元、利息8706.14元、费用6253.8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此后的利息及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44462.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晓强:

原告王福平与被告张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晓强支付原告王福平欠款27500元及银行利息4950元,共计32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晓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4058号

明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宝芝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期间的租金155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损失104000元;以上两项暂计259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田圆圆、李万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平与被告田圆圆、第三人田成东、李万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田圆圆、第三人田成东、李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志平彩礼16万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志平负担80元,由被告田圆圆、第三人李万梅、田成东各负担4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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