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涛向原告王蓉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31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余涛向原告王蓉支付欠付物业费1311元、水费50.32元,共计1361.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88元,由被告余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博儒: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馨予诉被告张博儒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1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25日起每月3000元抚养费至原告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周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8026.2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9021.73元(未付租金38026.24元按日0.65%,共计365天);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以上合计49547.97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宁A57L37号车辆的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3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曾晓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晓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月婷: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乾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