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荣、王海丽、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荣、王海丽、邵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邵勇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三号楼8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流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邵勇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三号楼8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变卖价格:按标的物现状以二拍流拍价格1010000元变卖;三、变卖期限:2023年5月19日10时起60日,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4月29日起至变卖结束止(除周末、法定节假日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统一时间安排看样;五、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变卖公告及须知;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3.变卖成交后十日内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变卖咨询联系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0951-3803872 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51-6989609 17795272802,其他未尽事宜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查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民、李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民、李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李闯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街以南东方嘉苑27号楼17号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南侧东方嘉苑26号楼24号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全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北街锦瑞园7号商住楼5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流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李闯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街以南东方嘉苑27号楼17号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李闯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南侧东方嘉苑26号楼24号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北街锦瑞园7号商住楼5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变卖价格:按标的物现状分别以二拍流拍价格570000元、280000元、250000元变卖;三、变卖期限:2023年5月19日10时起60日,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4月29日起至变卖结束止(除周末、法定节假日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统一时间安排看样;五、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变卖公告及须知;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3.变卖成交后十日内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变卖咨询联系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0951-3803872 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51-6989609 17795272802 其他未尽事宜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查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兰县高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登、王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登、王伟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潘登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15号楼1007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潘登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15号楼1007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10时至2023年5月2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21000元,保证金:13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5月14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贺兰县高地商贸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田龙:
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田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37.95元、利息204.4元、罚息157.19元,共计6399.54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