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与被告张福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福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6365元、利息2587.46元、费用5310.39元,上述合计34262.8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6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福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077号
刘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刘江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关系;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6215.8元(从2019年5月7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6日),并按每日4.34元标准支付租金至实际搬离房屋时止; 3.判决被告腾退大武口区沐春园小区3-3-602室公共租赁住房;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4262号
江红:
原告石嘴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江红、郭伟、蔡永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江红偿还原告石嘴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8078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江红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石嘴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对郭伟、蔡永河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青山北路青柏巷14幢19号房屋【产权证号:宁(2018)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D00038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郭伟、蔡永河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原告石嘴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被告江红不能追偿的代偿款各自向原告石嘴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三分之一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江红、郭伟、蔡永河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长远兴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恢666号
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健、杨淑萍、灵武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杨健、杨淑萍、灵武市胜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厂区内72台机器设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依法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6月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7月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