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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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磊、张彦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学磊、张彦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2000元,利息48166元,本息共计170166元;2023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7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张文武、刘文兰、郭飞翔、周淑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金、赵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赵明、杨利、梁成兰、张斌、李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金、赵明偿还原告本金780000元及利息18333.8元(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22年9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杨利、梁成兰、张斌、李小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8: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孙华: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48.22元、罚息380.57元,共计7428.79元,截至2022年7月28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李应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德与被告李应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澳海澜庭10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归原告张明德所有;二、被告李应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明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应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王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兰县园艺路鑫鑫食品批发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佳伟偿还原告货款47841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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