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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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洋与被告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崔洋与被告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合同、《餐饮车委托定做协议》,解除时间为2023年4月6日;被告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崔洋场地租赁费25000元、保证金5000元、餐饮车定做费25000元,共计55000元,截止2022年8月16日的资金占用利息5421.12元,合计60421.12元,并以欠付55000元为基数,支付2022年8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原告崔洋负担1元,被告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835元,其中货损7275元,车辆维修费7560元,误工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402民初565号

马良会:

本院受理原告蔺勇博与被告马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马良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蔺勇博偿还剩余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良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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