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2784号
马初西: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初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金瑞福邸意向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949元(以房屋总价款229742元为基数,按20%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2789号
张志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8066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030元;3.判令被告支付由原告代其垫付的物业储备金4088.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共计242784元。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瑞丽与被告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73500元、护理费3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297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0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381685.5元。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办公,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99号
马志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马志俊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80982元及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3.65%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22年8月24日资金占用费4403元,共计1853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