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马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燕诉被告杨东、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燕借款32000元;二、被告马花对上述借款3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东追偿。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东、马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金荣、杨银娣:
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被告马金荣、宁夏百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银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马金荣、杨银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马宝贵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张良支付劳务费5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097元,由原告张良负担408元,被告马金荣、杨银娣共同负担168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0号
李泽东:
本院受理原告周景安与被告孙志宝、李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志宝、李泽东共同偿还原告周景安借款本金44931.5元、利息27031元,共计719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周景安负担777元,由被告孙志宝、李泽东负担1643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孙志宝、李泽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992号
李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91729.25元,并支付利息50437.02元(从代偿之日起按万分之四暂计至2023年2月25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以上共计143166.27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本田汽车(蒙BO7P80)享有担保物权,对其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临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侯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进忠诉被告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侯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进忠支付劳务费22000元;二、驳回原告马进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本次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侯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