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来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来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严来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租金81832.37元,留购价1元,共计81833.37元;并以未付租金81832.3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严来保名下宁A5F671号车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326元,由被告严来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明林: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121989元,合计291989元(后续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永杰:
严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3000元,利息14162.37元(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3年4月1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合计67162.37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差旅费2000元,以上共计69162.3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青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青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郭青负担127元,由被告李龙负担57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陈东:
本院受理原告鲁建红与被告陈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鲁建红劳务费1172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4149.98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2日)并以117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2月3日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