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宣宣、陈东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宣宣、陈东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翟宣宣支付原告剩余租金4847.7元、违约金969.54元;2.被告陈东连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时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1267.92元、违约金4253.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沈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274.88元、违约金1254.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殷桂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桂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9434.64元、违约金13886.93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以被告名下宁A5MJ35号大众牌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贤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胡安明与被告宁夏贤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玉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安明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贺兰县人民法院(2022)宁0122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认真审理并做出正确公正的判决;3.判决本案审理过程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