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7296号
刘浩、李建华、张全:
本院受理原告熊焰与被告郑亚虹、刘浩、李建华、张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助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4966元,并按照LPR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利息为55742元);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260号
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杨玉柱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丰泽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丰泽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75800元,逾期利息109873.74元(自2019年8月4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详见利息计算明细),并判令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母子情深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兰霞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全额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7058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