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83249元、留购价1元,并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未付租金183249元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登记在被告张伟名下的宁A5C751号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964元、公告费480元,共计4444元,由被告张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郭月圆、张金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月圆、张志华、张金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月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050.5元(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共计126050.5元,并按逾期月利率7.1775‰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100000元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张志华、张金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志华、张金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郭月圆追偿。案件受理费282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302元,由被告郭月圆、张志华、张金元连带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870号
冯凯: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农垦灵农生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农垦灵农生猪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牛羊肉款)189708.92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6945.94元,合计216654.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915号
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吴琦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3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35.27元(以人民币1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以上暂计人民币13235.2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