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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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石翠琴: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平与被告石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彦平借款本金14500元;二、驳回原告马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马彦平负担350元,由被告石翠琴负担 1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翠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吴小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被告吴小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小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656.53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925元,共计20581.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小斌以19656.5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17元,被告吴小斌负担3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小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雪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被告张雪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雪松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221.95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50563元,共计12978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雪松以79221.9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258元,被告张雪松负担28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雪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全和、杨凯:

本院受理原告赵惠庆与被告马全和、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70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惠庆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驳回原告赵惠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马全和、杨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楚至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盛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楚至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299元及违约金12659.8元,合计7595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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