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忠、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蒋玉华与被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对已变卖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6600股股权享有一半的财产权益;2.依法从应向被告支付的其他执行款项中将已变卖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一半的变卖款354900元扣除并支付给原告。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郭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慧与被告韩风瑞、郭建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韩风瑞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956号
肖玉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757.24元,利息4693.41元,费用2041.8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04号
蒋瑞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0950.75元,利息7005.69元,费用3457.6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1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02号
甘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835.45元,利息4056.25元,费用12473.0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4年8月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