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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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490号

董秀兰: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董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6号楼2单元603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董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0949.43元,并按照788.85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6号楼2单元603号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被告董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约金6284.83元;四、驳回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鹏煜献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强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行金30000元、补偿金5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82号

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喜定、杨志强:

原告宁夏沅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喜定、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沅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60000元人民币,利息43200元,共计2032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4.5%从欠条出具之日算起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925号

朱燕青、魏聪利:

原告张振宁与被告袁福久、第三人朱燕青、魏聪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振宁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福宁城2号13号营业房的房屋租赁费424375元(60625元/年×7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刚与被告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正刚劳务费4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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