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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5210号

夏军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维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啤酒款762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LPR承担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董安贵: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董安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董安贵签订的《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空置住宅租赁合同》;二、被告董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小区6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三、被告董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68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并按照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总额的30%向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确定后从中抵销保证金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96号

宋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宋小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铁欣花园2号楼1单元503室房屋;二、被告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支付租金3572.64元、房屋占有使用费3572.64及按照每月198.48元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前述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被告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支付违约金1795.24元及以欠付租金3572.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03号

魏玲军: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魏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20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魏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9123.68元,并按照777.6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20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被告魏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约金5737.10元;四、驳回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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