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5330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24民初253号
袁双锁:
原告于广学被告马云科、第三人马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宁042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云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广学借款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马云科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张晏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宇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晏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17578.37元,资金占用利息3189.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51元(以上两项合计22618.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48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民终176号
刘宝元、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自茜: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刘宝元、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自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