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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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民终175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齐秀青、白晓芹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嘉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宁01执340号

张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鑫翰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波买受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宁夏鑫翰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你与案外人曹涛共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众安·府佑水香小区南区8-1-201号房屋及8-102号地下室,8-1-301号房屋及8-101号地下室,8-1-302号房屋及8-108号地下室,8-1-401号房屋及8-103号地下室,8-2-201号房屋及8-110号地下室,8-2-202号房屋及8-115号地下室,8-2-301号房屋及8-109号地下室,8-2-302号房屋及8-116号地下室,8-2-401号房屋及8-111号地下室,8-2-402号房屋及8-114号地下室,8-3-202号房屋及8-123号地下室及众安·府佑水香小区北区27-1-1801号房屋,27-1-1802号房屋,34-1-1102号房屋,36-1-1102号房屋,39-1-1102号房屋及39-1-1102号地下室,39-3-1101号房屋,39-3-1102号房屋及3-3-1102号地下室进行评估、拍卖,通知你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11时到本院西区一楼大厅选择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31日到本院西区一楼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巨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巨宝商务有限公司)、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夏贝尔电梯有限公司、史建平、赵湘洁、赵静、刘瑞琪、赵湘利、徐芳、史永志、赵宁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夏贝尔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巨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巨宝商务有限公司)、史建平、赵湘洁、赵静、刘瑞琪、赵湘利、徐芳、史永志、赵宁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洁司法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30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岩:

原告蔚延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蔚延兴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2600元(40000元×11月×2%+40000元×3.5年×4.25%×4),共计72600元;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岩负担2215元;由原告蔚延兴负担2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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