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执163号
马健:
本院在执行李龙山与马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健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609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健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天山熙湖小区1号商住楼2单元502室房屋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7月26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8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斐、王利:
本院受理原告董彩花与被告韩斐、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借款利息32800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2016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产生的利息),合计1228000元;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算的利息;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朱慧锋:
本院受理原告马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