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336号
毛生国、马文全、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生国、马文全、马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生国支付原告代偿款53918.05元;2.判令被告马文全、马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3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060号
张彩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琴、樊建荣、张顺学、张顺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张彩琴清偿借款本金87616.23元及利息4811.22元(利息暂计算止2023年2月13日),合计92427.45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樊建荣、张顺学、张顺科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0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288号
张进强、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杰与被告张进强、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及人工工资共3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2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杨娟、马翔、宁夏发源地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东、戴源、马学林、高冠群: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杨娟、马翔、宁夏发源地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东、戴源、马学林、高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胜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与被告刘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