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04民初2035号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解永娟诉被告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7日至2023年2月7日间产生的物业费3598.22元、采暖费6585.5元、水费60.5元、逾期未腾退房屋的租金13000元,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00元,以上暂计28244.22元,并承担2023年2月7日至实际退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2.判令被告立即恢复租赁房屋原状并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257号

张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赵鹏诉被告张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4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533号

张树良: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被告张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603号

陈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元泰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损失赔偿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汤喜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318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206元(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1309.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