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宏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四倍即14.6%,自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即14600元),并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曹艳、王建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惠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46000元(按起诉时LPR四倍即14.6%自2012年9月16日起算,并请求判令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平: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理赔款、逾期保险费等合计102890.4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102890.4元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学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与被告杨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含部分料款)22200元,利息损失1615.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30日计算到2022年12月21日,原告主张计算到被告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23815.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瑞乐茶餐厅、李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陆明偿还借款货款3463元及违约金692.6元,要求被告李福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