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康:
本院受理原告薛辰东诉宁夏天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建军、武进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宁夏天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定金13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还的利息损失4071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25日,此后的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定金全部退还之日止);要求被告崔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武进康在宁夏天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在其认缴295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宁夏天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庆师与被告杨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庆师损失600元;驳回原告郭庆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杨武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1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海涛与被告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辛海涛损失1386元。并由被告周明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吉庆: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700000元,并承担利息95342.89元(利息按LPR一年期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3日,原告请求利息一直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合计795432.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8号
张存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建亚与被告张存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存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建亚欠款322800元,并以欠付款项322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2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存良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