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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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彦博:

本院受理段伟上诉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424民初253号

马五云:

原告于广学被告马云科、第三人马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宁042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云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广学借款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马云科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邢利、罗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山与被告邢利、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87800元及利息17756.49元(暂按2020年底LPR4.65%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剩下利息顺延计算至款项全额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们且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28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两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王国昌: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王国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国昌签订的《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2.请求判令王国昌腾退并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银川市西夏区尚美雅居2号楼3单元402号房屋;3.请求判令被告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欠付的房屋租金3560.55元(101.73×35个月),并判令王国昌按照同地段的市场租金566.87元/月的标准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请求判令王国昌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违约金1316.98元(详见附表)。上述第3、4项合计4877.53元。租金、违约金自2019年11月起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缴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王国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88号

陈有兵、侯学斌、杜天娥、杜建华、周月霞: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诉被告陈有兵、侯学斌、杜天娥、杜建华、周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有兵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0530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30元(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22年8月12日),及偿还在贷款实际结清前产生的所有本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2.判令被告侯学斌、杜天娥、杜建华、周月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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