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81民初1360号
张微:
本院受理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65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506号
张学军:
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张学军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明亮支付2022年前抚养费55428.7元;自2023年开始至原告张明亮十八周岁止,每年11月9日前,被告按年支付原告张明亮抚养费13535.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迎水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68号
陈佳:
原告狄晓春诉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狄晓春返还借款本金138000元,利息自2021年4月3日按年利率3.7%的4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迎水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88号
王爱军:
原告雍淑琴诉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雍淑琴返还借款26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迎水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