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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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自文:

本院受理原告柳灵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余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柳灵兴劳务费7200元。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柳灵兴承担69元,由被告余自文承担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自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余自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余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凤霞劳务费7350元。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李凤霞承担73元,由被告余自文承担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自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余自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琴、岳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余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小琴、岳伟劳务费6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琴、岳伟承担11元,由被告余自文承担3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自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凤萍、银川市兴庆区鑫鑫磊商行、宁夏帝昊葡萄酒营销有限公司、殷占福、高学琴、王福祥、王亚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李凤萍、银川市兴庆区鑫鑫磊商行、宁夏帝昊葡萄酒营销有限公司、殷占福、高学琴、王福祥、王亚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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