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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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6500号

张春和: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红诉张春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809号

黎修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095号

宁夏宏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雄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斌诉你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材料费245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宁夏宏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在原址办公,其法定代表人武标及被告韦雄兵无法联系、均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宋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永诉被告宋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文科偿还原告赵建永借款10000元,逾期利息2295.83元,合计12295.8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宋文科支付原告赵建永起诉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10000元×3.65%÷365天×2022年11月2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8元,由被告宋文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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