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宁) “感谢你们体谅我的实际困难,给我一些时间,我保证将剩下的款项履行到位。”在永宁县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姜某某向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作出承诺,表示会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1.4万元货款履行到位。
姜某某早年在干工程过程中,与几个伙伴合伙购买吴某某的货物,后来生意失败,且合伙人因病相继去世,购货时承诺的货款一直没有支付到位。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后,永宁县法院依法将姜某某的账户冻结,姜某某找到执行法官,向法官陈述了他的实际困难。原来,姜某某生意失败后生活陷入困难,由于上了年纪,身患肾病、糖尿病、高血压、癌症等多种疾病,治疗需要花费高额费用,一直没有条件偿还货款。
通过前期了解,执行法官判断,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姜某某并非恶意拖欠货款,其自身确实存在实际困难,因此不能简单“一冻了之”。于是,法官将二人召集到一起,耐心做起思想工作,一方面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换位思考,理解被执行人姜某某的实际困难。经过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姜某某承诺一年后向吴某某偿还全部欠款1.4万元,法院解除了对姜某某的查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