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付银霞、黄杰、丁晓娟、何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景、付银霞、黄杰、丁晓娟、何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静鑫力百货商行、银川市兴庆区东晨商行、宁夏发源地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张鑫、徐乾、李鹏娟、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静鑫力百货商行、银川市兴庆区东晨商行、宁夏发源地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张鑫、徐乾、李鹏娟、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仙红与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670号
韩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3740元,由原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利息197908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