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521执恢71号之一
谢建新:
关于崔学胜与谢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依法以(2023)宁0521执恢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建新名下位于中宁县平安东街世纪花园西区5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6401313328)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2023)宁0521执恢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209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2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本院将按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93号
包福臣、张晓琴、范鹏宇、刘春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福臣、张晓琴、范鹏宇、刘春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福臣、张晓琴、范鹏宇、刘春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福臣、张晓琴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900元,利息9331.4元,本息共计16823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22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范鹏宇、刘春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范鹏宇、刘春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福臣、张晓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5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包福臣、张晓琴、范鹏宇、刘春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2164号
曹克建: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彦雪与被上诉人宁夏瑞鸿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216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4法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3343号
宁夏中港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海悦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港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线路押金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团款429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